嘉映影业控股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成立

审核委员会于董事会决议案通过后于2016520日成立

 

2) 目的

审核委员会的目的是协助董事会监管财务报告,风险管理,评估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过程。 审核委员会并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条例及常规守则。

 

3) 组成

审核委员会 (或「委员会」) 由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而其中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需拥有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知识专长 董事会将提名及委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将提名其中一位委员为委员会主席 (「主席」)。主席必须为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 会议次数

审核委员会于年内召开两次会议,若有需要可召开额外会议。所有委员被期望参与每次会议,亲身、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

 

5) 会议程序

Ÿ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将不少于两名委员,每名委员均有一票投票权。 

Ÿ 委员会委员将选他们其中一人为会议主席。

Ÿ 委员会委员需委任委员会秘书(「秘书」)

Ÿ 内部审计主管将获邀出席所有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将邀请其他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出席会议并提供中立的意见 

Ÿ 于任何会议提呈之审核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出席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

Ÿ 经由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决议案于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审核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异。

Ÿ 秘书负责准备会议议程及记录 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将会预先给予委员。

Ÿ 会议记录将由审核委员会准备及签署确认。会议记录需致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审核委员会主席需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发现及建议。

 

6) 职权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下列工作: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协力厂商,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核数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d)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e) (i) 委员会成员须与本公司的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f)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如本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j)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k)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本守则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嘉映影业控股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成立

审核委员会于董事会决议案通过后于2016520日成立

 

2) 目的

审核委员会的目的是协助董事会监管财务报告,风险管理,评估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过程。 审核委员会并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条例及常规守则。

 

3) 组成

审核委员会 (或「委员会」由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而其中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需拥有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知识专长 董事会将提名及委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将提名其中一位委员为委员会主席 (「主席」)。主席必须为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 会议次数

审核委员会于年内召开两次会议,若有需要可召开额外会议。所有委员被期望参与每次会议,亲身、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

 

5) 会议程序

Ÿ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将不少于两名委员,每名委员均有一票投票权。 

Ÿ 委员会委员将选他们其中一人为会议主席。

Ÿ 委员会委员需委任委员会秘书(「秘书」)

Ÿ 内部审计主管将获邀出席所有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将邀请其他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出席会议并提供中立的意见 

Ÿ 于任何会议提呈之审核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出席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

Ÿ 经由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决议案于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审核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异。

Ÿ 秘书负责准备会议议程及记录 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将会预先给予委员。

Ÿ 会议记录将由审核委员会准备及签署确认。会议记录需致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审核委员会主席需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发现及建议。

 

6) 职权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下列工作: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协力厂商,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核数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d)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e) (i) 委员会成员须与本公司的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f)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如本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j)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k)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本守则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